河里抓两斤鲤鱼被判刑,看完这些新闻,才真的让我害怕

作者:百科 来源:热点 浏览: 【 】 发布时间:2024-06-29 09:40:35 评论数:

荒唐的河里害怕事总是不经意间就会出现。

不知道各位看到这些新闻时,抓两是斤鲤什么心情。

最近,鱼被深圳光明区卫生监督所公布的判刑一张罚单让人震惊。去年9月22日,看完当地一工业园内,新闻一家公司的河里害怕副总经理正在办公室和客户谈生意。

不巧的抓两是,执法人员碰见了这一幕。斤鲤而当时这位老总的鱼被办公桌上正放着一个塞满烟头的烟灰缸,于是判刑执法人员让老总把烟灰缸撤走,老总很委屈,看完说烟灰缸是新闻给客户准备的。



就在双方沟通之际,河里害怕执法人员发现这家公司之前就因为在办公室放烟灰缸被要求整改过,于是认为这属于“惯犯”,需要罚款,并开出了5000元的处罚决定书。

这件事表面上看双方都没有过错,老总在自己办公室放烟灰缸,这很符合常理,现实中很多人的办公室都有烟灰缸,因为一个烟灰缸就要罚款5000,这放在谁身上都觉得委屈;执法人员罚款,依据的则是当地的《控制吸烟条例》,室内不能配制与吸烟有关的器具,按规矩办事,看起来好像也没错。

但仔细想想,这事好像又透露着一股诡异的气息。诡异之处在于不去解决源头问题,反而限制个人,不从根本入手,反而严格限制小民的行为。



其实我很想知道,有关部门的领导们是否抽烟,看看他们的办公室是否有烟灰缸,如果也能罚款处罚,那我们都没意见。

试想一下,以后客户来了,老板们带着客户跑到厂房门口抽烟,抽完了再回办公室谈生意,谈到一半,再去门口抽根烟,但凡哪个影视剧这么演,都会被认为是烂片,恐怕喜剧都不敢这么演,小说都不敢这么写吧!

突然发现这事和电动车还真像,生产的没事,销售的也没事,但是到了消费者手里,什么事都有了。

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能管空气。

要我说,还是太仁慈了,这么严重的事情,这么罪大恶极,就应该判刑,三年起步最好。毕竟有这方面的先例,有人就因为捞鱼,被判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的刑罚。

这个新闻来自“每日经济新闻”,当事人叫韦某,是自贡市富顺县人,家住沱江边上。3月25日晚上,他在家门口的沱江撒网捞鱼被当地有关部门抓获,并查获了一条1.1公斤的鲤鱼。



这下韦某的问题大了,私自抓鱼,这可不是小罪。当地水产渔政服务中心鉴定,韦某捕捞地点属于禁捕区域,捕捞工具为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造成渔业直接损失不低于1056元。

最终,韦某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市场上鲤鱼几块钱一斤,他这1.1公斤的鲤鱼直接损失了1056元,不知道这损失的一千多是怎么算的,也不知道标准是什么?还是说,他们说多少就是多少?这一千多元,是连鱼肚子里的鱼籽都算上了吗?

在禁捕区域下河捕鱼确实不对,应该受到处罚,但问题是因为捞条鲤鱼居然手铐都戴上了,真的不可思议。捞条鱼真的就这么罪大恶极吗?如果真的罪大恶极,那些贪腐又算什么?应该怎么罚?

处罚这个人我赞成,但是能不能用这个标准去处罚那些食品安全犯罪的人和贪腐?1056元等两个月,那贪了1056万,是不是应该坐牢两万个月?

按照这个标准,前段时间的长江下游滁河污染,死了那么多鱼,这个应该怎么判?怎么记得当事的几位领导只是免职,甚至连两个月的拘役都没有?



现在的问题是,在某些地方,细民偶尔犯了点过错,动辄就重拳出击,不留丝毫情面,而一些强势者做出侵害公众利益、祸害百姓的勾当时,往往却只有罚酒三杯。

对弱者严刑峻法,对强者仁慈宽怀。

犹记得上个月的“加油机作弊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某石油公司,非法获利863余万元,罚款2000元;山东青岛市城阳区某加油站非法获利320余万元,罚款2000元;甘肃省酒泉市阿克塞县某加油站非法获利275余万元,罚款2000元...

违法所得获利几百万,罚款2000元,这让人说什么好?

成功了,获利百万;失败了,赔2000!

这买卖稳赚不赔,这买卖一本万利,这买卖可谓既安全又暴利。

对弱者的过度执法,是执法者最大的恶。

雷霆手段还是菩萨心肠,只看对象是升斗小民还是豪门大户。对升斗小民就是有法可依,对豪门大户就是情有可原。

都说人心是肉长的,但我不能确定,那些对弱势者严刑峻法的人,心到底是什么长的,是什么颜色。

凡事就怕比较,就怕合在一起看,一旦放在一起,就会让人尴尬,一种由内而外从脸红到脖子的尴尬和讽刺。

当然,这些新闻放在一起,更有一股莫名的喜感和悲哀。

犯错的,永远是那些遵守规则的弱者,似乎强者永远都不会犯错。就算错了,也不能认,更不能认,就算真的顶不住压力真的认了,也没事,不过是罚款两千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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